會章
教區促進全人發展委員會
會章
A. 全人發展的原則
- 世人都是依照天主的肖像而造,享有同等的神聖召叫和終向。
- 按天主的旨意,世人都是一家。愛天主及鄰人,是最大的誠命──「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10)
- 我們所注重的是人,每一個人,每一羣人,直到整個人類。(《民族發展》通諭,14)
- 人的真正進步,該涉及整個人的所有幅度。(《在真理中實踐愛德》通諭,11)
- 發展不是簡單地歸結到經濟的進步而已 (《民族發展》通諭,14) ,真正的發展應顧及人的社會、文化以及靈性層面的需要。(《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9)
- 人的進步,民族的發展要有靈性生活的內涵。我們該有一對新的眼,一顆新的心,對在人身上發生的事要有「超越」物質的視野。「在真理中實踐愛德」(Caritas in veritate)就是促進每個人及人類真正發展的主要動力。(《在真理中實踐愛德》通諭,77&1)
- 我們並非從外,而是從內觀看世界,意識到天父將我們與萬物連結一起。在發展天主賦予我們的個人潛能時,生態皈依可啟發我們更大的創意和熱忱去解決世界當前的問題。(《願祢受讚頌》通諭,220)
- 我們這時代的人們,尤其貧困者和遭受折磨者,所有喜樂與期望、愁苦與焦慮,亦是基督信徒的喜樂與期望、愁苦和焦慮。(《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1)
- 教會蒙召在她全部的存在及行動中,依照福音精神促進全人的發展。這項發展是憑著關心正義、和平及維護受造界無以計量的益處來實現。(《全人發展》手諭)
B. 總則
- 名稱
本會名稱為「教區促進全人發展委員會」(Diocesan Commission for Promoting Integral Human Development)。以下簡稱「本會」。
- 地址
香港西灣河耀興道72號,聖十字架中心六樓。
- 性質和使命
本會是香港天主教會的轄下組織,成立的使命是使整個本地教會—包括神職人士,特別是教友—參與促進全人發展,在教會和社會內推動與實踐天主教社會訓導,促進人性尊嚴,尤其關懷弱勢社群和被邊緣者的人權,及守護環境生態。
- 負責對象
本會向羅馬天主教會香港教區現任主教負責。
C. 功能
- 分析相關社會議題和當前的挑戰,向教區、堂區、教友和社會傳達有關資訊;
- 深入研究天主教社會訓導,予以推廣及落實,使福音精神能深入到社會、經濟和政治關係中;
- 提供初步培育及持續培育天主教社會訓導的資源及機會;
- 推動教區、堂區、教友和社會關注正義和平、人性尊嚴、弱勢社群的議題;
- 推動教區、堂區、教友和社會關注環境生態,維護受造界和守護生態公義;
- 促進不同人和團體間的對話、交流和合作,與弱勢社群和被邊緣者、受壓迫者同行,為他們發聲;
- 為教區、堂區、教友和社會建立和非政府組織及民間團體的聯繫和合作。
- 關注社會風氣及文化現象是否符合人作為天主肖像的反映。
D. 顧問
- 本會設有教會顧問及法律顧問各一名,另外主教亦可隨時增加委任此等顧問若干名。顧問任期為兩年,主教在諮詢委員會意見後,可提早終止委任或再度委任各顧問。
本會必須透過一位由主教指派之副主教,與主教公署保持緊密聯繫。
- 主教及本會顧問並非本會會員,但有權出席及參與本會一切會議。
E. 委員
- 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亦不得多於十八人。
- 所有委員由主教委任,並必須居住於本港的天主教徒。
- 委員由主教委任,任期不超過兩年。除下列兩種情況以外,委員不得連任超過兩屆:
- (a) 倘若某委員在第二屆任滿時,正擔任本會主席或獲委為本會主席,則可因此而延長任期,直至主席任期屆滿為止;
- (b) 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在物色合適候任委員人選有頗大困難的情況下,主教可酌情批准某委員連任三屆。
- 委員有責任出席本會所有例會、周年大會及特別大會,並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只有委員有資格成為執行委員會成員,或提名及和議其他委員加入執行委員會。
- 本會得向主教提名具資格之人士為本會委員人選,本會並在需要時得向主教提議撤銷委員的資格,但本會必須先在例會或特別大會上作討論及獲得出席者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動議,方可向主教作以上提議。在該例會或特別大會上作討論時,本會必須基於以下一個或多個原因才可動議向主教撤銷該委員的資格:
- (a) 連續缺席例會三次而沒有合理解釋;或
- (b) 以本會名義在對外言行上有違本會目的;或
- (c) 本會認為充份合適的理由。
- 在下列情況下,委員之會籍將告終止:
- (a) 委任期限屆滿;
- (b) 委員以書面形式向主教申請辭職,並向委員會作書面解釋;
- (c) 主教在諮詢本會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撤銷其委任;
- (d) 除非通知書內列明其他較後之日期,否則辭職及撤銷委任均即時生效。
F. 例會
- 每年召開例會不得少於六次。
- 例會由主席於不少於三天前發出通知召開。
- 例會的功能是討論及議決與本會有關的事項。
G. 周年大會
- 周年大會須於每年十二月內召開,討論事項包括:
- (a) 省覽本會年報
- (b) 省覽本會財政報告
- (c) 通過本會來年之預算案,以呈交主教作為撥款根據
- (d) 如有需要,通過呈交供主教考慮委任為委員之人選名單
- (e) 如有需要,自委員中選舉一人推薦予主教考慮委任為主席
- (f) 處理其他與本會發展有關之事項
- 周年大會須由主席於至少七天前發出通知召開。有關程序與例會相同。
(參閱第35條)
H. 特別大會
- 特別大會須經本會任何委員提出及得到另外兩位委員和議,或經主教提出,由主席於至少三天前發出通知召開。有關程序與例會相同。
I.法定人數及投票程序
- 一切會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開會時在港委員人數之一半。除第54條所列明的情況外,投票結果為少數服從多數。如出現同票,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J. 執行委員會
- 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少於三人及不多於五人。
- 本會主席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主席。
- 本會副主席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成員,執行秘書或代執行秘書必須列席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但如會議涉及執行秘書或代執行秘書的僱用條款或解僱,主席可免除其列席該次會議。
- 除本會副主席外,執行委員會其他成員由主席與本會委員磋商產生,任期為一年,並可再度獲委任。
- 執行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於有必要時召開。
- 執行委員的功能是策劃本會所通過的計劃執行時的細節,並且發展及加強有關計劃,呈交本會審批。
K. 小組
- 本會有權在有需要時委任若干小組,以達成及促進本會的宗旨。該等小組按本會認為合適之任期、條件及目的而獲委任。
L. 本會主席
- 本會主席必須為本會委員,經本會提名後由主教委任,任期兩年。不過,主教亦有權再將限期延長多兩年。在一般情況下,委員委任本會主席不得超過連續兩任。
- 主席必須根據會章召開及主持所有例會、特別大會、執行委員會及周年大會。
- 主席必須代表本會處理一切對外事務。在特殊情況下,主席有權將該等職分授予本會任何委員或職員。(參閱第52條)
M. 副主席
- 副主席在每年首次例會上從委員中選出。(參閱第53條)。
- 副主席任期為一年,並有資格競選連任。
- 如主席出缺或未能主持會議,副主席須代行其職責。如副主席亦出缺或未能主持會議,在該次會議上,各委員可互選一名臨時主席,但該名臨時主席除了負責主持該次會議外,並沒有本會章內第42、45條所授與主席或副主席的職權。
N. 財政
- 本會所需經費由主教撥款。按照教區常規,本會必須向主教呈交在本會周年大會上通過之每年經審核賬目及來年度之預算案。
- 本會可從其他方面籌集經費,一切由該等途徑獲得之收入必須列入本會賬目中。
O. 行政
- 執行委員會可根據「教區任用職員規定」任命及罷免秘書處職員。
- 本會設有秘書處,直接受執行委員會監察和管理。秘書處負責執行本會各例會、執行委員會、周年大會,特別大會所議決通過的工作。本會主席亦有權要求秘書處執行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 本會每一年度由一月一日開始,並於周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P. 會章的通過及修改
- 除非在周年大會或特別大會上獲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動議,否則不得修改本會會章,經修改之會章必須獲得主教書面認可,方可生效。
Q. 解散
- 只有主教有權解散本會。但根據教會法規,事前會先徵詢執行委員會的意見。(參閱320章,第3段)
- 本會若被解散,本會名下所有資產將歸主教處理。
- 對本會章如有任何爭議,教區主教有最終解釋權。
- 本會章只有中文版,如有爭議,一概以中文版本為準。